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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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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0451號林俊男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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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丙113年度審易字第45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林俊男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451號林俊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林俊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上開傳票係通知本案定於113年5月7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法得命拘提。傳票現由本院丙股書記官保管中,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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