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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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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827號萬揚,欒忠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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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2年度訴字第18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萬揚、被告欒忠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8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萬揚、被告
      欒忠業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1827號
原   告 柯麗卿  
訴訟代理人 江振義律師
      陳重言律師
      翁英琇律師
被   告 林子勛  
      謝國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潘俊廷律師
被   告 許政鎧  
      萬  揚  
      欒忠業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72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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