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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631號鍾越浪之扣押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1506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越浪之扣押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63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鍾越漪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扣押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鍾越浪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公司之帳戶存款、定期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