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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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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452號陳偉豪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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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14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偉豪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45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陳偉豪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45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陳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854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
合        計             4,410元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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