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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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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21號蕭茗緯(原姓名蕭俊德)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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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23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茗緯(原姓名蕭俊德)之訴狀繕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232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蕭茗緯(原姓名蕭俊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上午9時35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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