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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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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94號吳佩璇(原名:吳昀蓁),孫沁琳,徐榮品,張錦榮,陳俊佑,黃宜民,戴晉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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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7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宜民、徐榮品、戴晉宇、張錦榮、陳俊佑
   、孫沁琳、吳佩璇(原名:吳昀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9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14時20分,在
      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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