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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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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7367號歐陽修鵬(即胡治平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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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癸字第177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歐陽修鵬(即胡治平之繼承人)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73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歐陽修鵬(即胡治平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附件:
主旨:本院民國113年1月16日北院英112司執癸字第177367號執行命令關於准予債權人收取之金額,因第三人民國113年3月13日陳報扣押金額變更,應更正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73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歐陽修鵬(即胡治平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認有更正之必要。
  二、原准予收取之金額新台幣8,810元,應更正為新台幣9,975元。
  三、債權人應予文到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原執行名義,更正加註受償金額。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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