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829號蔣榮嶙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2118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蔣榮嶙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82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211829)等與債務人蔣榮嶙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蔣榮嶙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