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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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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517號吳姿儀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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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451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姿儀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4517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吳姿儀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51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吳姿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其中之新臺幣捌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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