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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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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5898號王翰敦之處函、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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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福字第1458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翰敦之限期債務人交出所有權狀、限期自動履行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589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翰敦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
①請於文到7日內,依說明三辦理。
②請於文到15日內,將附表不動產自行點交與應買人,逾期依買受人之聲請,到場執行點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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