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629號周神安,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宗慶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16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生
      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宗慶、被告周神安之起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29號返還借款及給付違約金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14時整,在本
      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