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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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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000056號陳韋辰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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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德113簡上字第5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韋辰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上字第56號陳韋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陳韋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
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旨揭傳票係通知本件定於113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審理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應送達之傳票現由本院德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四、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股 別:德股
書記官:胡國治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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