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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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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000046號陳鶯心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上訴人提出之歷次書狀繕本、111年5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2年4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2年4月20日民事言詞辯論狀繕本、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2年7月6日裁定正本、112年8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勘驗筆錄繕本、113年3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補正通知、院函副本、閱卷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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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賢111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陳鶯心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111年2月16日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111年5月17日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111年5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1年7月6日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112年4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2年4月20日民事言詞辯論狀繕本、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2年7月6日裁定正本、112年8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勘驗筆錄繕本、112年9月28日民事陳報狀、112年12月22日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113年3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補正通知、院函副本、閱卷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4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111年2月16日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111年5月17日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111年5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1年7月6日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112年4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2年4月20日民事言詞辯論狀繕本、112年7月6日裁定正本、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2年8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勘驗筆錄繕本、112年9月28日民事陳報狀、112年12月22日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113年3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補正通知、院函副本、閱卷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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