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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09號張峻豪之書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訴字第46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峻豪之民事陳報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0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2月2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