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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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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402號王淞禾(林政秋之繼承人)、王詠萱(林政秋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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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丁字第1814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淞禾(林政秋之繼承人)、王詠萱(林政秋之繼承人)112年11月14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40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政秋(113.1.15歿)、王淞禾(林政秋之繼承人)、王詠萱(林政秋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禁止債務人林政秋(身分證統一編號:B201....號)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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