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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204號丁平龍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3年度司聲字第20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丁平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20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丁平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易
相 對 人 龍耀食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直
相 對 人 洪崇耀
丁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龍耀食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洪崇耀、丁平龍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龍耀食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洪崇耀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