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23號林允禎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3年度訴字第2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允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允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雅婷
被 告 駿旺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景程
被 告 林允禎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