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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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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23號林允禎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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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3年度訴字第2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允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允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雅婷  
被      告  駿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程  
被      告  林允禎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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