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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000124號侯定國、侯望達、侯天祐、侯建安、張侯芳蘭、侯映吉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侯定國、侯望達、侯天祐、侯建安、張侯芳蘭、侯映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24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侯定國、侯望達、侯天祐、侯建安、張侯芳蘭、侯映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24號
抗 告 人 謝淑珍
送達代收人 李淑鈴
失 蹤 人 侯改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112年度亡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准對失蹤人侯改名(男,民國7 年8 月2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0****671)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侯改名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侯改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潘英芳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