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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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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076號MOMODOU LAMIN CONTEH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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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賢113單禁沒字第7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MOMODOU LAMIN CONTEH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MOMODOU LAMIN CONTEH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MOMODOU LAMIN CONTEH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股別:賢股
書記官:程于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OMODOU LAMIN CONTEH(國籍:西非甘比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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