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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076號MOMODOU LAMIN CONTEH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賢113單禁沒字第7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MOMODOU LAMIN CONTEH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MOMODOU LAMIN CONTEH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MOMODOU LAMIN CONTEH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股別:賢股
書記官:程于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OMODOU LAMIN CONTEH(國籍:西非甘比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