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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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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000110號百名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阮俊允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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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2年度勞小字第1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百名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阮俊
      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11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百名國際地
      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阮俊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潘惠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10號
原   告 胡芷菱  住
被   告 百名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阮俊允  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柒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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