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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95號丹頂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呂育勝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訴字第46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丹頂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呂育勝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丹頂企業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呂育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 告 丹頂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育勝
被 告 呂秉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