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95號丹頂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呂育勝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訴字第46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丹頂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呂育勝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丹頂企業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呂育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      告  丹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育勝  
被      告  呂秉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