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0613號張育誌之113年3月27日執行命令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戊字第6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育誌之113年3月27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61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育誌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施盈如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本院113年1月19日北院英113年度司執助戊字第613扣押命令,應予撤銷。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