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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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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79號藝匠家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忠英,陳儀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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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3年度訴字第2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藝匠家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忠英、
      被告陳儀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7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藝匠家國際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忠英、被告宋忠英、被告陳儀庭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銓利
被      告  藝匠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忠英
被     告   陳儀庭
            陳敬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零陸佰陸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編號
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1
268,134元
3.125%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6月14日起至112年9月18日止
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72,534元
3.125%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6月14日起至112年9月18日止
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340,668元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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