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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79號藝匠家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忠英,陳儀庭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3年度訴字第2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藝匠家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忠英、
被告陳儀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7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藝匠家國際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忠英、被告宋忠英、被告陳儀庭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銓利
被 告 藝匠家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宋忠英
被 告 陳儀庭
陳敬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零陸佰陸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編號
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1
268,134元
3.125%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6月14日起至112年9月18日止
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72,534元
3.125%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6月14日起至112年9月18日止
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340,668元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