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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1550號陳燈利即茂暉興業社之通知領款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1215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燈利即茂暉興業社之通知領款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1550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燈利即茂暉興業社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通知領款函:請於文到20日後(扣除例假日),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及本通知,至本院出納室具領案款新臺幣○○元,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