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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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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408號宋昀妮(原名宋季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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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小字第4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宋昀妮(原名:宋季霖)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08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宋昀妮(原名:宋季霖)間給付分期買賣價
          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0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吳寅銓  
被   告 宋昀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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