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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0745號林升琰即林佑麟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7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升琰即林佑麟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745號原告陳曉怡與被告林佑麟(歿)、林升琰即林佑麟之繼承人、林升超即林佑麟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745號
原 告 陳曉怡
被 告 林升琰即林佑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26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6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佑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原告之訴駁回。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