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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7885號高景行之撤回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1578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景行之撤回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7885號債權人林思君與債務人王麒等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撤回執行命令(主旨):本院112年10月4日北院忠112年度司執黃字第157885號執行命令(除本院113年3月11日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157885號准許債權人收取新臺幣○○元部分外),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