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小字第000329號吳秋蓉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3年度店小字第3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秋蓉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小字第329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秋蓉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下午3時39分在本庭第6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