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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410號戴嵦恩即戴呈翰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3年度司聲字第41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戴嵦恩即戴呈翰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410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戴嵦恩即戴呈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戴嵦恩即戴呈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