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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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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養聲字第000088號林玉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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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定112年度養聲字第8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玉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養聲字第88號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玉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胡秀鑾 住臺北市中正區水源路79號8樓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慧華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胡秀鑾(女,民國43年11月2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202101849號)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收養林慧華(女,民國67年4月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222727553號)為養子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家瑋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定股

書記官 張家瑋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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