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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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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568號楊慶元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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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25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慶元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25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慶元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9時22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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