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12號卓芷伶之開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3年度訴字第15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芷伶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下午2時22分
      ,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潘惠敏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