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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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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10號葉瑩辰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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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諧112年度親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瑩辰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10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葉瑩辰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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