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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7116號藍麗萍之扣押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黃字第371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藍麗萍之扣押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11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扣押命令函(主旨):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116號債務人藍麗萍執行事項如說明八所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