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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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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5320號徐貴祥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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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貴祥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532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徐貴祥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徐貴祥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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