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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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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84504號鄭淑月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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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庚字第845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淑月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4504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鄭淑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所示保險契約,①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返還保價準備金應依說明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②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所得領取之解約金(計算至112年00月00日,預估解約金額為新台幣000000元),第三人應依說明四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又本院外匯綜合存款銀行即BANK OF TAIWAN LUNG SHAN BRANCH於第三人○○○公司匯入前開外幣後,請以本院取款當時即期匯率計算兌換為新台幣,並扣除匯費、手續費等相關必要費用後,將款項撥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機關帳戶(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一專戶,帳號:五○二五九),俾憑後續程序之執行,請查照。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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