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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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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696號顏維琳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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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2年度訴字第56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顏維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9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顏維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96號
原   告 張旭騰 
被   告 顏維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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