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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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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000069號毛雙毅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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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2年度原訴字第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毛雙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訴字第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毛雙毅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6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吳琮聖  
                    陳志忠   
被   告 毛雙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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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原訴字第69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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