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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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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127號陳誼陞即陳政裕之執行命令、函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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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誼陞即陳政裕之執行命令、函(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12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誼陞即陳政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知字第19512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禁止債務人陳誼陞即陳政裕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含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如執行扣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請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另如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新台幣壹仟元,則毋庸執行扣押;又如因執行程序需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扣押)(☆若債務人姓名與第三人處所留存姓名不符時,仍請第三人先依身分證字號為扣押。)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知字第19512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之預估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明細共計如附件,債權人應於文到七日內就是否執行此項標的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債務人如有說明、之事由,請依說明、陳報,否則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 查照。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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