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16號魏崇庭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2年度訴字第43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魏崇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1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魏崇庭得隨
時來院領取。
股 別:樹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金華
被 告 貳零零壹網路通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名
被 告 魏崇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柒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54萬2,232元
自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69%計算。
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2萬8,531元
自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69%計算。
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