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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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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893號張芷瑄之執行命令、函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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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芷瑄之執行命令、函(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893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芷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知字第19589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禁止債務人張芷瑄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如執行扣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請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另如保單價值準備金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新台幣壹萬元,因屬小額保險,依公平合理原則,執行所獲與債務人之損害顯不相當,毋庸執行扣押;又如因執行程序需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扣押)
(★如扣有所得時,請第三人併提供債務人於第三人處所留填之通訊地址,俾利本院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知字第19589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之預估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明細共計如附件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債權人應於文到七日內就是否執行此項標的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債務人如有說明、之事由,請依說明、陳報,否則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 查照。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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