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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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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001306號林麗霞(即高明輝之繼承人)、高瑋志(即高明輝之繼承人)、高苡薰(原名高彗序絜)(即高明輝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承受訴訟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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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1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麗霞(即高明輝之繼承人)、高瑋志(即高明輝之繼承人)、高苡薰(原名高彗序絜)(即高明輝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承受訴訟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原告林怡利與被告林水圳(撤回)、林合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承受訴訟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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