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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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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01號彭建翔即元翔國際實業社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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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2年度訴字第54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建翔即元翔國際實業社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彭建翔即元
      翔國際實業社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0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彭建翔即元翔國際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52萬3,254元
自112年8月27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6.66%,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67%計算。
自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66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334%計算。
2
5萬5,820元
自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67%計算。
自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667%,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334%計算。
3
13萬6,603元
自112年8月27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6.66%,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67%計算。
自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66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334%計算。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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