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349號劉兆武之裁定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未113聲字第34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兆武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
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349號劉兆武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劉兆武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
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劉兆武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未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
13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兆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兆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