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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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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7832號李怡薇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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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庚字第1578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怡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7832號債權人葉秀玲等與債務人李怡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5783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李怡薇

相  對  人
債 權 人 葉秀玲

          陳煥文
          陳彥如

第 三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葉秀玲等與債務人李怡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人於第三人○○○公司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保單應變更為新台幣30萬元之額度,第三人應將變更後可返還金額支付轉給至本院。
其餘聲明異議駁回。
第三人○○○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保險契約予以解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本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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