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230號李宏騏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12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宏騏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30號原告王明坤與被告李宏騏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0號
原 告 王明坤
被 告 李宏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9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