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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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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8155號謝秀鳳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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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庚字第1281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秀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8155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秀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815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謝秀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秀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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