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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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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7849號羅沛蓁(即羅東春之繼承人)、洪沛緹(即羅東春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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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午字第178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沛蓁(即羅東春之繼承人)、洪沛緹(即羅東春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8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羅沛蓁(即羅東春之繼承人)、洪沛緹(即羅東春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午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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