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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832號劉志瓊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2年度訴字第18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志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83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薛德芬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