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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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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872號張標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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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2年度訴字第58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標正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87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標正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張標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零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柒萬零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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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訴5872pdf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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