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872號張標正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2年度訴字第58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標正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87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標正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張標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零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柒萬零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如附件)
檔案下載
- 112訴5872pdf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